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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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9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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