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及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特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召開二○○三年董事會會議,出席董事達全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會中並經全數出席董事同意修正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爰依首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心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