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呈熹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6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35││├──┼───────────────┼──────────────┼────┼───┼────┼───┤│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8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6││├──┼───────────────┼──────────────┼────┼───┼────┼───┤│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8││├──┼───────────────┼──────────────┼────┼───┼────┼───┤│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3││├──┼───────────────┼──────────────┼────┼───┼────┼───┤│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0││├──┼───────────────┼──────────────┼────┼───┼────┼───┤│007│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1││├──┼───────────────┼──────────────┼────┼───┼────┼───┤│008│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24││├──┼───────────────┼──────────────┼────┼───┼────┼───┤│009│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