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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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傑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4月1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109年4月至111年3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如目前無業,請說明自何時開始無工作?無法工作之事由?並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現入不敷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開銷及扶養費?請具體說明資金來源。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請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14 號裁定(111.07.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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