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香伶
賴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連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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