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春琪
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判決確定,其中扣案毒品因與本案無關,而未經宣告沒收,此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判決確定,其中扣案7包毒品未經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毒品共7包,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