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8號
原告 張欣怡
被告 陳柏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8號
原告 張欣怡
被告 陳柏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