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偉盛

指定辯護人陳炎琪律師

具保人 蕭瑄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瑄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偉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而具保人蕭瑄宜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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