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偉盛
指定辯護人陳炎琪律師
具保人 蕭瑄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瑄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偉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而具保人蕭瑄宜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