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芷蕾
選任辯護人洪維廷律師
被告 連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顏嘉漢
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芷蕾
選任辯護人洪維廷律師
被告 連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顏嘉漢
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