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9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被   告  蔡長穎
       林筱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9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105年2月
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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