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唐璽鎮
被 告 林高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豐交簡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