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林文龍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累犯)│竊盜(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0月24日│98年1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856號│98年度偵字第430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16號│98年度審簡字第32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10月12日│├─┼────┼──────────┼──────────┤│確│法院│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98年度審簡字第325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5日│98年11月2日│├─┴────┼──────────┼──────────┤│備註│編號1至8所示之有期徒│同左│││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3│4│├──────┼──────────┼──────────┤│罪名│收受贓物(累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4日│97年11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184號│同左│├─┬────┼──────────┼──────────┤│最│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009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5日│同左│├─┼────┼──────────┼──────────┤│確│法院│本院│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9日│同左│├─┴────┼──────────┼──────────┤│備註│編號1至8所示之有期徒│同左│││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5│6│├──────┼──────────┼──────────┤│罪名│加重竊盜(累犯)│加重竊盜(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4日│97年11月4日│├──────┼──────────┼──────────┤││同編號3│同左││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3│同左│││││├─┬────┼──────────┼──────────┤│最│法院│同編號3│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3│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3│同左│├─┼────┼──────────┼──────────┤│確│法院│同編號3│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3│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3│同左│├─┴────┼──────────┼──────────┤│備註│同編號1│同左│└──────┴──────────┴──────────┘┌──────┬──────────┬──────────┐│編號│7│8│├──────┼──────────┼──────────┤│罪名│加重竊盜(累犯)│加重竊盜(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1日│97年12月4日│├──────┼──────────┼──────────┤││同編號3│同左││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070號│98年度偵字第22222、││││26016、26520號│├─┬────┼──────────┼──────────┤│最│法院│同編號3│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2號│99年度易字第106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100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2號│99年度易字第1064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2日│100年5月25日│├─┴────┼──────────┼──────────┤│備註│同編號1│同左│└──────┴──────────┴──────────┘┌──────┬──────────┐│編號│9│├──────┼──────────┤│罪名│加重強盜(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日│├──────┼──────────┤││同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481、│││24949、24950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更㈡字第2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7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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