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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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家銘原名于家雄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家銘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
1、2所載,與如附件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