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483號上訴人 曾瑞娟 (JUEICHUANTSENG)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氏 信託基金、 吳鴻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下同)104年4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金66萬元,以上訴人於103年9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之美金換算為新臺幣(下同)之匯率30.107元計算(有歷史匯率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7萬0,620元(計算式:66萬元美金×30.107=1,987萬0,62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萬0,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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