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 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 吳忠順 原住彰化縣○○鎮○○○路○○巷承受訴訟人 吳金村
吳金榜 吳桃英 周吳杏 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金村、吳金榜、吳桃英、周吳杏、吳彩雲為原被告吳忠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被告吳忠順於民國108年4月9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被告之繼承人 吳金象 (長子、嗣於108年7月18日死亡,另裁定由其妻及二子承受訴訟)、吳金村(次子)、吳金榜(三子)、吳桃英(長女)、周吳杏(次女)、吳彩雲(三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原告檢具戶籍謄本聲請該繼承人等應即承受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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