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35號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上訴人 施森
樓(現應為送達住所不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森等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施森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