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告 林三 原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仁威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琬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東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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