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8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共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6、7、8、10、1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附表編號
1、2、3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3日│98年5月24日│98年6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案號│第3916號│字第773、804號│字第773、8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8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8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決├────┼─────────┼─────────┼─────────┤││判決確定│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第2463號│第2464號(編號⒉⒊│││││⒋⒌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4日│98年6月24日│98年6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字第773、804號│字第773、804號│第383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85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決├────┼─────────┼─────────┼─────────┤││判決確定│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64號(編號⒉⒊││第2541號(編號⒍⒎│││⒋⒌已定刑為有期徒││⒏⒐⒑⒒已定刑為有│││刑1年6月)││期徒刑10年6月)│└──────┴─────────┴─────────┴─────────┘┌──────┬─────────┬─────────┬─────────┐│編號│7│8│9│├──────┼─────────┼─────────┼─────────┤│罪名│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犯預備強盜罪│共同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6月8日│98年6月10日│98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3830號│第3830號│第383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8日│98年11月18日│98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決├────┼─────────┼─────────┼─────────┤││判決確定│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2541號(編號⒍⒎│││││⒏⒐⒑⒒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98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3830號│第383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8日│98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98年度訴字第666號│││決├────┼─────────┼─────────┼─────────┤││判決確定│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第2541號(編號⒍⒎│││││⒏⒐⒑⒒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