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聲請人 周昆達 聲請人 周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周樂書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