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致仁 原告與被告聖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林凌安 、 林靜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9,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