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羿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羿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羿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羿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雲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各罪,經彰化地院107年度訴字第756、1074、1274、1412號、
108年度訴字第211、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各罪,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1198、1199、12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各罪,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各罪,則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節,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證。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羿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207、3296號;臺│2207、3296號;臺│2207、329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3│107年度偵字第53│107年度偵字第53│││9、770、3377、│9、770、3377、│9、770、3377、│││5060、5283號│5060、5283號│5060、528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107年度訴字第94│107年度訴字第94││事實審││8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107年度訴字第94│107年度訴字第94││判決││8號│8號│8號││├────┼────────┼────────┼────────┤││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雲林地檢108年度│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72號(編│執字第2972號(編│執字第2972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號1至3已定應執│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行有期徒刑2年4│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11罪)│(共4罪)│(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8日、│106年10月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8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5日│││共3次)、106年│106年10月26日││││10月15日(共6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39、638、770、│539、638、770、│539、638、770、│││1028、2645、3323│1028、2645、3323│1028、2645、3323│││、3376、3377、50│、3376、3377、50│、3376、3377、50│││60、5283、5284、│60、5283、5284、│60、5283、5284、│││5431、12272號、│5431、12272號、│5431、1227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8年度偵緝字第│108年度偵緝字第│││45號│45號│4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事實審││6、1074、1274、│6、1074、1274、│6、1074、1274、││││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判決││6、1074、1274、│6、1074、1274、│6、1074、1274、││││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彰化地檢108年度│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16號(臺│執字第4016號(臺│執字第401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中地檢108年度執│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807號,編│助字第1807號,編│助字第1807號,編│││號4至7已定應執│號4至7已定應執│號4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行有期徒刑4年2│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月)│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5日│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中、│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539、638、770、│29461、29984、│29461、29984、│││1028、2645、3323│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3376、3377、50│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60、5283、5284、│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5431、12272號、│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108年度偵緝字第│3321、3862、8667│3321、3862、8667│││45號│、9818、10556、│、9818、10556、││││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6、1074、1274、│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1412號、108年度│99、1200號│99、1200號││││訴字第211、366││││││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判決││6、1074、1274、│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1412號、108年度│99、1200號│99、1200號││││訴字第211、366││││││號││││├────┼────────┼────────┼────────┤││判決│108年7月16日│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16號(臺│執字第1754號(編│執字第1754號(編│││中地檢108年度執│號8至12已定應執│號8至12已定應執│││助字第1807號,編│行有期徒刑3年10│行有期徒刑3年10│││號4至7已定應執│月)│月)│││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共│││(共3罪)│(共28罪)│3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2日、│共4次)、│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9月22日(│106年10月14日││││共2次)│││││106年9月23日(│││││共4次)、│││││106年9月30日(│││││共2次)、│││││106年10月7日(│││││共2次)、│││││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4日(│││││共4次)、│││││106年10月16日(│││││共2次)、│││││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7日(│││││共2次)、│││││106年10月31日(│││││共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29461、29984、│29461、29984、│29461、29984、│││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3321、3862、8667│3321、3862、8667│3321、3862、8667│││、9818、10556、│、9818、10556、│、9818、10556、│││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99、1200號│99、1200號│99、120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99、1200號│99、1200號│99、1200號││├────┼────────┼────────┼────────┤││判決│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4號(編│執字第1754號(編│執字第1754號(編│││號8至12已定應執│號8至12已定應執│號8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行有期徒刑3年10│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月)│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11罪)││(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11日│││共3次)、│││││106年9月21日(│││││共2次)、│││││106年9月22日、│││││106年10月10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臺灣雲│字第4號、臺灣雲│字第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5、│年度偵字第405、│年度偵字第405、│││2207號、臺灣臺中│2207號、臺灣臺中│2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地方檢察署107年│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600號│度偵字第15600號│度偵字第1560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07年度訴字第48│107年度訴字第48││事實審││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07年度訴字第48│107年度訴字第48││判決││4號│4號│4號││├────┼────────┼────────┼────────┤││判決│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64號(臺│執字第6764號(臺│執字第676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中地檢109年度執│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39號,編│助字第439號,編│助字第439號,編│││號13至16已定應執│號13至16已定應執│號13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行有期徒刑2年2│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月)│月)│└────────┴────────┴────────┴────────┘┌────────┬────────┬────────┬────────┐│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字第4號、臺灣雲│24874號│24874號│││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5、│││││2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60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08年度訴字第23│108年度訴字第23││事實審││4號│98號│98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08年度訴字第23│108年度訴字第23││判決││4號│98號│98號││├────┼────────┼────────┼────────┤││判決│108年11月4日│109年4月7日│109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64號(臺│執字第5579號(編│執字第5579號(編│││中地檢109年度執│號17至18已定應執│號17至18已定應執│││助字第439號,編│行有期徒刑1年3│行有期徒刑1年3│││號13至16已定應執│月)│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