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7號聲請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文立 相對人即被告 周柏宇 即和誠企業社
周文麟 郭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編號1週年利率「2.675%」、「3.675%」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765%」、「3.765%」;編號2週年利率「2.675%」、「3.675%」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765%」、「3.7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編號1週年利率「2.675%」、「3.675%」之記載,分別係「2.765%」、「3.765%」誤寫之顯然錯誤;關於編號2週年利率「2.675%」、「3.675%」之記載,則分別係「2.765%」、「3.765%」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