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文立 被告 周柏宇 即和誠企業社
周文麟 郭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邀同被告周文麟、郭燕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一)民國105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105年9月9日起至110年9月9日止,以1個月為1期,本金分60期攤還,利息則按月繳付。(二)107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107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9日止,以1個月為1期,本金分60期攤還,利息則按月繳付。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依放款借據第5條之約定,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加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詎料,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就上開第(一)、(二)筆借款分別自10
8年7月9日及同年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本金2,761,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周文麟、郭燕琴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連帶保證人,即屬民法第273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自得直接對之為履行債務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影本兩份、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26頁、第29-37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閱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
┌─┬──────┬────┬────────┬───────────┐│編│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255,809元│2.675%│自108年8月9日│自108年9月10日起至清│││││起至108年9月19│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675%│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計算。││├─┼──────┼────┼────────┼───────────┤│2│255,810元│2.675%│自108年8月9日│自108年9月10日起至清│││││起至108年9月19│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675%│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計算。││├─┼──────┼────┼────────┼───────────┤│3│899,953元│2.465%│自108年8月29日│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起至108年9月19│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465%│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計算。││├─┼──────┼────┼────────┼───────────┤│4│1,349,931元│2.465%│自108年8月29日│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起至108年9月19│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465%│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