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方怡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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