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4.01│98.03.08││年月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1915號│第70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87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06│98.04.30│├───┼──────┼──────────┼──────────┤││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87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決確定│98.05.15│98.06.06│││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助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第344號│18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