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住址均詳卷)
0000000000B(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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