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英妙
翁春玉 翁茂榮 翁春蘭 被告 黃國容
優達 泵浦實業社即 王維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