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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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陳文賢 被上訴人 余宸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3000元(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回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