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連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治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邦特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羅東分行│連興有限公司│105年6月30日│392,315元│D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