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陳志傑 被告 黃良江
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4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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