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
徐履冰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