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兩造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攜帶身分證文件親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地址:桃園縣○○鄉○○村○○街○號),醫學大樓一樓臨床病理科抽血檢驗室,容受醫務人員抽血勘驗鑑定與原告間有否親子血緣關係。
理由
一、本院認如主文所示勘驗項,於所應證之事實,至為重要。
二、右勘驗事項,非被告本人親受之,不能進行。被告雖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本院合法通知,惟未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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