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42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陳賢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