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