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印尼住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湯惠芳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印尼住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