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債權人 莊麗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柏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對債務人林柏鍠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債務人林柏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