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采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惟於聲請時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一、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41,21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采展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77之5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土地、建物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若有積欠,金額及項目為何?
五、聲請人應查明除上開房地外之固定資產有無設定動產抵押予債權人及積欠之債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