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抗告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抗告人 吳佳靜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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