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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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雄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經送驗確含有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鑑定時並未將毒品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㈠第二級毒品美沙冬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15日刑鑑字第1100092684號鑑定書【鑑驗結果】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D110偵-0251二、驗前毛重63.61公克(包狀重12.14公克),驗前淨重51.47公克。取2.6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㈡粉末1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鑑驗結果】一、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0偵-1340二、證物外觀:白色粉末三、總件數1包,總毛重0.26公克,總淨重0.105公克,驗餘總毛重0.259公克四、分析證物重量:㈠、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162㈡、數量:1包㈢、毛重0.26公克,淨重0.105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剩餘量0.104公克五、定性檢驗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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