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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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楊智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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