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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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2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洪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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