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 許財旺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被告 黃滿鳳
吳志明 吳玉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