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90號原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林俊吉 律師被告 李宗鎧
李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本件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擔保債權之標的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之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已達9,325,340元,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所擔保債權標的物核定為9,32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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