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哲倫 (即 蔡仁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仁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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