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 吳惠淑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林民凱 律師被告 楊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