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陳怡文 被告 劉士華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侮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依上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