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成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總驗餘淨重參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朱成堆(於民國106年0月0日死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細結晶2包(總驗餘淨重
3.01公克),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9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1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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