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原名 黃雙喜
號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