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80號原告 黃山河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即「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予補正。(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