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被告目前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說明:
本件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院依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送達因「行蹤不明,家屬拒收」不能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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